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41號
TNDV,110,司促,19041,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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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41號
債 權 人 廖紫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曾向 其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0,567,162元,其中10,000,000元 債權人已取得本票裁定,就其餘10,567,162元尚無執行名義 可保障其債權受償,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因債權人僅 提出存簿影本及其他匯款證明,惟匯款予他人之原因眾多, 如清償借款、支付貨款…等事由均不無可能,是匯款之交易 明細僅能釋明兩造間曾有資金往來,仍難以推知兩造已有訂 定借款契約。本院遂於110年8月16日以南院武非午110司促 第19041號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就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述之 請求原因及事實,其出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補正通 知後,僅具狀表示依存簿註記之內容可證明匯款之內容為代 墊債務人應付款項及債務人像債權人借貸,另債務人公司會 計及友人亦曾在場聽聞等語。惟匯款註記為匯款時由匯款人 單方自行填載之內容之內容,本院尚難憑此即推斷債務人有 積欠債務,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 ;再者,債權人雖另稱有證人可為證,但證人之證言非於支 付命令之督促程序中得為即時調查之證據,自亦無從作為本 件程序中釋明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據。是本件債權人就 其所述事實,釋明仍有不足,即難僅憑債權人前開陳述及證



據,即認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 其請求即未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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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