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82號
TNDV,110,司促,18682,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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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昱鈞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債務人早於民國108年1月4日即已出境,並於110年1月26 日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足見債務人於國內並 無住居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 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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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