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28號
TNDV,110,司促,17828,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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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
聲 請人 范振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煥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而聲請人業已將借款交 付相對人並經相對人收訖,然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及遲延利息。聲請 人就其主張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則承辦司法事務官 顯難僅依聲請人前開片面陳述,即推斷兩造間已有債權債務 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前述借款及遲延利息 之薄弱心證。從而,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 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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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