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41號
TNDV,110,司促,15941,2021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債 權 人 楊秋園劭福企業社

債 務 人 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羽 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黃昭

一、債務人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昭一應連帶給付如
第一項所示金額,惟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內僅有債務人鑫
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並未有債務人黃昭一之簽名
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對債務
黃昭一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等情。債權人雖另提出完工切結證明書暨中途無
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估價單、臉書對話記錄、名片等件影本
為證,惟上開切結書、估價單內均記載黃昭一係「聯絡人」
,對話記錄內未顯示發話人完整姓名,亦無有何成立買賣、
借貸關係等約定之記錄,則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昭一之請求
部分,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頁


參考資料
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