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張建堂犯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聲請沒入保
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建堂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六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六萬元。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錫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