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沈甲戍
沈凰基
沈明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欽
訴訟代理人 唐瑞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沈甲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明其就下列事 項之主張為何:
被告沈甲戍於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所稱「被告沈甲戍亦得 依上開規定使不當得利之債務應予抵銷」等語,如係欲為抵 銷抗辯,應具體敘明係以何種債權主張抵銷,並敘明此等債 權發生之法律依據暨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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