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07號
TNDV,109,司拍,307,2021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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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 對 人 包素娥

顏行旭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年
三月十九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司拍字第三0七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聲請人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部分,暨程序費用之裁判,均應撤銷。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之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以附表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 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拍賣確定而欠缺程序實 益為由,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惟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遭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字 第62521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請求拍賣附表編號5、6所示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其駁回理由為:系爭裁定所列 載之相對人,於裁定作成時對附表編號5、6所示之不動產並 無處分權,故聲請人不得持系爭裁定逕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 行。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雖僅駁回附表編號5、6所 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系爭 裁定作成前均已變動,是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拍賣抵 押物聲請非無程序實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 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抵押權 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 ,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末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系爭裁定係於108年4月19日作成,其列載之相對人為「蔡英 俊」,然系爭不動產於108年2月1日即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予本件之相對人,是系爭裁定所列載之相對人蔡英俊,於 裁定作成時確非對系爭不動產有處分權之人,則系爭裁定之 效力即不及於本件之相對人,聲請人尚不得逕持系爭裁定, 聲請對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原裁定認聲請人請求拍賣系 爭不動產之聲請欠缺程序實益,即有未洽,該部分裁定,應 予撤銷。
 ㈡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之系爭不 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9月21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6年9月27 日起至121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嗣因 債務人未依約按期清償前述債務,聲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 已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有本金1,214,125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又系爭不動產已於108年2月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10 9年9月1日南院武108司執合字第62521號通知分配期日函等 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08 1969.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分之2。 2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09 2245.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分之2。 3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10 1178.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分之2。 4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15 3055.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分之2。 5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27-6 17596.00 全部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6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35-4 7324.00 全部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7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36 553.00 4分之3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8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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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