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訴訟代理人 呂冠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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