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張春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綿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綿川(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0號)於民國90年4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綿川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王綿川之妹妹,失蹤人 王綿川從事遠洋漁業,於民國83年4月間經由船公司聯絡, 告知失蹤人因氣象惡劣造成沈船事件,船上人員全部失蹤, 至今已經26年之久,多年來均音訊杳然,無人知其行蹤,聲 請人前經裁定公示催告,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 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音信,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 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王綿川於83年4月間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 ,本院依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8日黏 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 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王綿川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 告。
四、又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出生。知其 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 民法第1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王綿川係於83年4月間失蹤 ,至於確實失蹤之日期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日 期無從確定,經類推適用前開法條之結果,應推定其為83年 4月15日失蹤,計至90年4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於是日 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