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子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王子信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子信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因 不明原因,離開工作地,於搭船前往澎湖馬公之途中失蹤, 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王子信之配偶,為王 子信之利害關係人,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子信死亡等語 。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王子信於102年12月23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 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月 13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 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王子信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 死亡宣告。
四、查王子信自102年12月23日失蹤,計至109年12月23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