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2號
TNDV,108,重訴,142,2021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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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73萬0,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7,76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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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