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鴻翔
輔 佐 人 鄭為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99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鴻翔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鴻翔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以其 涉有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10年7月5日諭知羈押。
二、本件被告於上開案件審理中請求本院諭知具保停止羈押。經 查,上開案件已審結,本院核閱卷證認被告犯罪嫌仍屬重大 ,且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惟本院認得以具保 作為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以確保程序之進行。三、綜上,本件應准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 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