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75號
TNDM,110,訴,575,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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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妍蓁

陳建善

黃雅玲

梁家銓

江文傑

謝矅

潘倉典

葉俊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9391、19633、19741、20333號、110年度偵字第8585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
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各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己○○、辛○○、丁○○、謝矅聰、癸○○、丙○○、甲○○、壬○○等8 人及庚○○、乙○○(以上2人另行審結)等人之犯罪分工模式 :
(一)己○○(綽號「寶哥」)自民國106年6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 日止,開設網路「我是一根草」之應召站平台,擔任負責人 ,以網路方式經營應召站,透過微信網路通訊等管道招募願 意賣淫女子,提供位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方迪會館 」、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13、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等地,作為應召站據點及容留臨時住處,先經己○○評估上揭 從事性交易女子每次進行性交易之價格,並分別談妥每次賣 淫報酬之雙方應分配比例,再透過應召仲介公司(俗稱三七 仔,依約定比例分配雙方營利)介紹客戶即嫖客,再分派旗 下之女子,或調庚○○所經營「方迪會館」應召站,或其他配 合應召站等轄下之從事性交易女子,再派由經紀人或馬伕載 往臺南市各汽車旅館內從事性交易而謀取營利。(二)己○○分別僱用下列之人從事以下工作: 1.丁○○自106年11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受僱於 己○○擔任記帳、連繫應召仲介公司即三七仔,再以LINE或微 信網路通訊軟體直接派遣或連繫辛○○派遣經紀人或馬伕載應 召女子至前往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且負責結算每日 性交易所得,並依己○○指示請經紀人或馬伕將每日收取之性 交易所得存入指定之帳戶。
2.辛○○(綽號土雞)自107年6、7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 查獲止,受僱於己○○擔任記帳、由丁○○連繫應召仲介公司即 三七仔,再由其以LINE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派遣經紀人或馬伕 載應召女子前往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每 日性交易所得,並依己○○指示請經紀人或馬伕將每日收取之 性交易所得存入指定之帳戶。
3.謝矅聰(綽號「紅龜」,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自106年6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並以載一 次性交易抽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代價,受僱於己○○,經由



己○○指示辛○○、丁○○等人以LINE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 交易事宜後,由謝矅聰依指示載送應召女子前往指定時間、 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每日性交易所得以現金方式存 入指定帳戶內。
(三)己○○、辛○○、丁○○等人以LINE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指示 其他經紀公司配合從事性交易工作:
1.庚○○於107年1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透過微信網路通 訊等管道招募願意賣淫女子,以位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 號「方迪會館」為應召站據點,經由己○○指示辛○○、丁○○等 人以LINE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再由庚○○ 指派馬伕將旗下從事性交易之女子載往臺南市各汽車旅館內 從事性交易而謀取營利。
2.乙○○自107年1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以載一 次性交易抽取300元代價,受僱於庚○○。經由己○○指示辛○○ 、丁○○等人以LINE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 再由庚○○指派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 載送應召女子前往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 每日性交易所得以現金方式存入指定帳戶內。
3.癸○○自108年3月間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以載一 次性交易抽取300元代價,受僱於庚○○。經由己○○指示辛○○ 、丁○○等人以LINE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 再由庚○○指派癸○○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6122-LV號自小 客車,負責載送應召女子前往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 並負責結算每日性交易所得以現金方式存入指定帳戶內。 4.丙○○自106年8月起至108年11月止,以載一次性交易抽取300 元代價,受僱於庚○○。經由己○○指示辛○○、丁○○等人以LINE 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再由庚○○指派丙○○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載送應召女子前往 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每日性交易所得以 現金方式存入指定帳戶內。
5.甲○○自108年4月起至108年5月止,以載一次性交易抽取300 元代價,受僱於庚○○。經由己○○指示辛○○、丁○○等人以LINE 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再由庚○○指派甲○○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載送應召女子前往 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每日性交易所得以 現金方式存入指定帳戶內。
6.壬○○自108年4月起至108年6月止,以載一次性交易抽取300 元代價,受僱於庚○○。經由己○○指示辛○○、丁○○等人以LINE 或微信網路通訊軟體連繫性交易事宜後,再由庚○○指派壬○○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載送應召女子前往



指定時間、地點進行性交易,並負責結算每日性交易所得以 現金方式存入指定帳戶內。
二、己○○、辛○○、丁○○、謝矅聰、庚○○、乙○○、癸○○、丙○○、甲 ○○、壬○○等人之犯罪事實:
己○○、辛○○、丁○○、謝矅聰、庚○○、乙○○、癸○○、丙○○、甲 ○○、壬○○等人,各自與附表一各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 ,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男子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 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 ,媒介、容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應召女子」欄所示之女 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各別應召女子、性交易期間、次 數、有犯意聯絡及參與之行為人等,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嗣分別為警於附表二「搜索扣押時地」欄所示時間及 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丁○○、己○○、辛○○、丙○○、甲○○、子○○、癸○○、壬○○ (以下簡稱被告己○○等8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 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等8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並與證人許千彤陳東雄邱偉玲吳利娟、江小琴、蘇 遠遠、李一枝、蔡駿豪黃澤國郭智文陳嘉駿黃昭文郭冠言吳勇孝廖清華郭建緯葉柏宏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辛○○、戊○○之妻王麗美、丁○○、賴 宛瑜及己○○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及前揭帳戶存入、領出款項之影 像資料、汽車旅館監視器截圖、搜索地點蒐證照片、己○○所 有之帳冊、工作簿、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微信通訊軟 體之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8人具有任意性之自 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8人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核被告己○○等8人就附表一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8人意 圖營利媒介並進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 度行為已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8人就 上開犯行,各與附表一各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8人容留 、媒介附表一所示之「同一」應召女子所為之多次刑法第23 1條第1項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 益,其等主觀上均基於容留、媒介同一應召女子與他人為性 交易行為之犯意,該多次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被告8人容留、媒介附表一所示之 「不同」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因犯意個別、 容留之對象不同、行為互殊,並侵害數法益,自應分論併罰 。
 ㈡被告己○○前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5月(50罪)、4 月(11罪)、4月(804罪)確定,嗣經 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甫於103年1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子○○亦因營利姦 淫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簡字第1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甫於108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 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 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 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 、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 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 第338 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 被告己○○、子○○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 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己○○等8人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容留、媒介成年 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牟利,助長淫風,影響社會風氣, 所為自不可取,且犯罪時間非短,所為敗壞社會秩序及善良 風俗,實有不該。然考量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



;另參酌被告己○○經營應召站容留、媒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 長達2年多(106年6月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被 告丁○○受雇容留、媒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亦達2年(106年11 月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被告辛○○受雇容留、 媒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將近1年半(107年6、7月間起至108 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止)、被告謝矅聰受雇容留、媒介女子 性交易之時間長達2年多(106年6月起至108年11月12日為警 查獲止)、被告癸○○受雇容留、媒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約8 月(108年3月起至108年11月止)、被告丙○○受雇容留、媒 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長達2年多(106年8月起至108年11月) 、被告甲○○受雇容留、媒介女子性交易之時間約1個月(108 年4月中旬起至108年5月中旬止)及被告壬○○受雇容留女子 性交易之時間約2個月(108年4月起至108年6月止);兼衡 被告丁○○自述無業、高職畢業、已婚,育有1子,1歲11個月 ,目前又懷孕;被告己○○自述目前從事中古車買賣、高職畢 業、離婚,育有二個小孩(3歲及21歲);被告辛○○自述務 農、國中畢業、已婚,育有2個小孩(8歲及6歲);被告丙○ ○自述擔任貨車司機、國中畢業、離婚,育有3個子女(15、 14歲、10歲);被告甲○○自述從事業務、高職畢業、離婚, 育有1個小孩,12歲;被告子○○自述從事臨時工、國中畢業 、未婚,無子女;被告癸○○自述務農、高職畢業、未婚,無 子女;被告壬○○自述擔任司機、國中畢業、已婚,無子女, 核其等工作、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一切情狀,爰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 被告己○○、丁○○、謝矅聰、癸○○、丙○○、甲○○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業據其等自承在案(見本院110年8月3日審判筆 錄第25至26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持 有人之被告均否認為供本案犯罪之用,抗辯與本案無關,綜 觀全部卷證資料,亦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 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現金16萬9200元,係被告己○○本案 犯行所得,業據其承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5頁),爰依前揭 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應召女子 從事性交易時間 性交易場所 性交易次數 罪刑欄 1 己○○辛○○丁○○ 邱偉玲 (為許千彤陳東雄旗下女子。許千彤陳東雄所涉妨 害風化罪部分,業經另案為緩起訴處分) 107年10月13日、14日 臺南市汽車旅館 4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10月15日12時 臺南市永康區統帥飯店 1 107年10月15日13時 臺南市北區慾望城市汽車旅館(736房) 1 2 己○○辛○○丁○○謝矅聰 不詳臺籍女子(同一人) 108年4月30日13時56分 108年4月30日17時20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湖水岸汽車旅館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溫莎堡汽車旅館 2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矅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臺籍女子(同一人) 108年6月13日14時33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激點汽車旅館 1 不詳臺籍女子(同一人) 108年10月30日14時19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假日汽車旅館 1 不詳臺籍女子(同一人) 108年11月11日23時30分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富譯時尚酒店) 1 3 己○○辛○○丁○○庚○○乙○○ 不詳中國籍(可欣)女子 108年11月10日20時34分 臺南市○○區○○○0號媜13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臺籍女子 108年11月3日14時52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溫莎堡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4月29日13時36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假日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中國籍女子 108年11月6日14時6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夏閣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己○○辛○○丁○○庚○○丙○○ 不詳女子 108年5月10日16時48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6月2日13時55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假日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7月8日21時59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儷晶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7月15日13時59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湖水岸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10月26日16時5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溫莎堡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9月22日 不詳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己○○辛○○丁○○庚○○癸○○ 不詳女子 108年6月13日12時45分 108年6月13日14時27分 臺南市○○區○○○路0號媜13汽車旅館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2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7月15日17時26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女子 108年10月23日13時03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利娟 108年11月10日22時52分 臺南市○○區○○路00號「夏卡爾」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己○○辛○○丁○○庚○○甲○○ 不詳女子 108年4月18日13時31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儷晶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4月26日20時21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溫莎堡汽車旅館 1 7 己○○辛○○丁○○庚○○壬○○ 不詳中國籍女子 108年4月12日13時53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湖水岸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4月15日20時30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1 不詳中國籍女子 108年4月20日21時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激點汽車旅館 1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年4月29日13時0分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荷蘭村汽車旅館 1 108年4月29日16時12分 臺南市○區○○○街000號京華汽車旅館 1
         
附表二
編號 搜索扣押時間 搜索扣押地點 搜索扣押物品 所有人 1 108年11月12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 記帳單3張、現金新臺幣16萬9200元、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中國信託存簿3本(己○○、王麗美、丁○○)、金融卡2張 己○○ 2 108年11月12日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帳單9張、工作簿1本 丁○○ 3 108年11月12日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三星牌手機1支、保險套37個、潤滑油7包、帳冊1本 丙○○ 4 108年11月12日 臺南市○○區○○00號 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癸○○ 5 108年11月12日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謝矅聰 6 108年11月12日 臺中市○○區○○路0000號13樓5 保險套52個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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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