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0號
TNDM,110,訴,20,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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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育呈


選任辯護人 錢冠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辯護人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0號),為被
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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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