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67號
TNDM,110,聲,1367,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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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青閣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青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即受刑人洪青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 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 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 照)。
三、查受刑人洪青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按,且無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 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洪青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共9罪) 犯罪日期 109/06/01 109/06/01 109/02/14、 109/03/07、 109/01/23、 109/01/26、 109/02/16、 109/04/17、 109/04/22、 109/05/05、 109/05/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32、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09/11/19 109/11/19 110/03/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9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9年度诉字第1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08 110/01/08 110/05/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30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30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 號 編號1至2號共2罪業經原判決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編號3至8號共22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共7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02/03 109/04/16、 109/01/21、 109/05/15、 109/05/20、 109/03/22、 108/11/12、 108/12/31 109/0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32、933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32、933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32、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10/03/10 110/03/10 110/03/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03 110/05/03 110/05/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號 編號3至8號共22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9/04/17 109/05/02 109/02/20 109/0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 932、933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 932、9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10/03/10 110/03/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03 110/05/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55號 編號3至8號共22罪業經原判決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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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