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31號
TNDM,110,聲,1331,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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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姵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姵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姵頤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罰金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罰金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 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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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