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976號
TNDM,110,簡,1976,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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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營偵字第1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建豪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判處有期徒 刑3月,並於民國110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部分,應更正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彭建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 竊盜未遂罪。查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及前所更正之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被 告於前次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 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於上開竊盜犯行而不遂,應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 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品性、 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1029號
  被   告 彭建豪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建豪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嘉簡 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民國110年3月14日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12日7時許,在臺南 市○○區○○里00鄰○○00000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未經何大卿之同意,上車發動何大卿停放於 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而欲駕車離去時,適 為何大卿即時發現而上前阻止,始未得逞。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何大卿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蒐證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 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檢察官 謝 旻 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涵 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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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