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927號
TNDM,110,簡,1927,2021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新吉


鄭玉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2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新吉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玉城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新吉鄭玉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郭新吉鄭玉城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鄭玉城曾於民國107年3月5 日受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鄭玉城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 案同為竊盜犯行,顯見被告未記取教訓,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郭新吉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被告鄭玉城除前開構 成累犯之竊盜案件外,另有竊盜前科,卻均不知警惕,實屬 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本案所竊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133號
  被   告 郭新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玉城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里○○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新吉前於民國86年至92年間有毒品、妨害兵役、竊盜、強 盜等前科紀錄,110年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各處拘役2 0日;罰金新臺幣6,000元、4,000元,應執行罰金8,000元確 定。鄭玉城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106年間再因相同案由 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7年3月5日徒 刑執行完畢。詎郭新吉鄭玉城均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13日21時 31分許,由郭新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 鄭玉城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之0前,由郭新吉下車徒手竊 取陳奐迪所有設置於該處之石獅子一對(價值新臺幣1萬元 ,扣案後業經發還陳奐迪)後,再交由鄭玉城帶回家中。嗣 陳奐迪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悉 上情。




二、案經陳奐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新吉鄭玉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奐迪、證人陳賀元與邵俊男於 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及現場暨扣押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2人就本件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 正犯論處。被告鄭玉城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其前有多次竊盜 前科紀錄,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刑法第57條各款規 定,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檢察官 吳 惠 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俊 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