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東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東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貳拾貳包(含包裝袋貳拾貳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並查扣上開 毒品」補充為「並於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45分許查扣上開 毒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 hinone、Mephedrone、4-MMC)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持有第三 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已屬應受刑罰之行為;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本件被告呂 東澤所持有之愷他命3包(扣除已施用之部分,檢驗前總純 質淨重共11.226公克)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 23包(扣除已施用之1包,其餘2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0.3 88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 第三級毒品,雖分屬不同品項,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合併 計算其持有數量,而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檢 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為11.614公克,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購買而一次取得上開同屬第三級毒品之愷他命及含4-甲基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而持有之,應構成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 害,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社會 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係為供自己施用、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非微、持 有時間約3日即為警查獲,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 其無毒品相關前科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查,暨其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無 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警卷第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 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1 7至22頁),核均屬違禁物無訛;而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 品已構成犯罪行為,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後段所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如附 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5只,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 ,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均已鑑析用罄而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而其餘扣案物,因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 犯行具有關聯性,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鑑定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 (Ketamine) ㈠送驗白色結晶3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11.226公克。 ㈡檢驗結果: ⒈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774公克,檢驗後淨重4.750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57公克。 ⒉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818公克,檢驗後淨重3.794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50公克。 ⒊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835公克,檢驗後淨重3.81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19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490號 2 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㈠送驗沖泡飲品粉紫色2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0.388公克。 ㈡檢驗結果: ⒈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5.116公克,檢驗後淨重4.487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39公克。 ⒉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581公克,檢驗後淨重4.08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6公克。 ⒊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145公克,檢驗後淨重2.60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⒋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284公克,檢驗後淨重3.73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5公克。 ⒌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689公克,檢驗後淨重3.90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6公克。 ⒍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127公克,檢驗後淨重3.59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⒎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380公克,檢驗後淨重3.747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⒏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906公克,檢驗後淨重4.38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9公克。 ⒐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131公克,檢驗後淨重3.52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7公克。 ⒑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322公克,檢驗後淨重3.663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2公克。 ⒒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539公克,檢驗後淨重2.93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3公克。 ⒓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110公克,檢驗後淨重3.624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5公克。 ⒔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079公克,檢驗後淨重3.64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7公克。 ⒕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838公克,檢驗後淨重3.303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4公克。 ⒖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206公克,檢驗後淨重3.61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3公克。 ⒗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5.474公克,檢驗後淨重4.780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49公克。 ⒘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823公克,檢驗後淨重4.24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9公克。 ⒙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552公克,檢驗後淨重4.11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1公克。 ⒚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3.848公克,檢驗後淨重3.30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公克。 ⒛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334公克,檢驗後淨重3.71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公克。 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664公克,檢驗後淨重4.157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3公克。 轉碼編號:B00000000 ⑴檢驗前淨重4.425公克,檢驗後淨重3.878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6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490號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429號
被 告 呂東澤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東澤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竟於民國110年4月18日1、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 酒吧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以新臺 幣(下同)2萬5,000元之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1.226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 ne成分之咖啡包23包(1包已施用,所餘查扣22包,Mephedr 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388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據報循 線追查,並查扣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東澤於警詢及本署訊問時坦承不 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且為警查 獲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及咖啡包2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鑑定結果,白色結晶3包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11.226公克)、咖啡包22包確檢出第三級 毒品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檢驗前總純質淨重0.38 8公克),此有該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
三、至扣案之上揭第三級毒品,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檢察官 郭書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景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