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82號
TNDM,110,易,48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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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天一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061
號、第1717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起至109年1月21日止任職於華新麗 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麗華公司),擔任採購管理師, 負責華新麗華公司鹽水廠及臺中廠各類採購案工程發包與採 購物料備品,並與廠商詢價、比價及議價之業務,具有決定 採購廠商及採購價額之權限,為華新麗華公司處理事務之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自104年1月 間起至108年間,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其承辦華新麗 華公司向附表所示廠商採購工程之機會,以附表所示方式, 收取附表所示廠商所交付之回扣,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且使附表所示廠商將回扣轉嫁於各採購案之報價或底價,致 華新麗華公司因而無法按公正之市場價格採購附表所示廠商 之商品或服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二、案經華新麗華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 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祥鑫、甲○○、證人即附表所列廠商人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在卷可證。復有被告之自白書及附表所示各項文件在卷 可稽,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又被告於附 表所示期間利用與各家廠商採購之機會,以相同手法獲取回 扣,係於密接時間反覆實施同類型犯罪,侵害均屬華新麗華 公司之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在華新麗華公司工作機會,未能盡己職務上 責任,利用職位之便從中謀利,素行非佳,圖得附表所示高 額不法所得,紊亂交易秩序,造成華新麗華公司損害,實有 不該。兼衡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華新麗華公司達 成和解,將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賠償華新麗華公司,並已依 約履行,此有華新麗華公司刑事陳報狀、陳報(一)狀所附之 和解書在卷足佐(見偵一卷第47頁、本院卷第89至93頁), 顯見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並衡酌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仍任職 其他企業擔任採購職務,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五、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華 新麗華公司達成和解,取得該公司諒解,業已論述如前,信 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使 被告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 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應給付之期間 。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廠商 索賄時間 收取回扣方式、金額 書證(卷宗簡稱見卷面標示) 1 宥慶工程行負責人黃俊銘 104年1月6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現金334萬6915元 1.收取金額一覽表(警一卷卷一第109至111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119至145頁)。 2 威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建宏 106年8月25日起至108年9月20日止 現金65萬元、支票305,000元 1.收取回扣金額明細表及支票票號、金額一覽表(同上卷第163頁,同上卷二第653至657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一第173至201頁)。 3 非洲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丁豐德 108年中秋節前夕 現金5萬元 無 4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主管李文宏 104年起至108年9月12日止 現金50萬元 無 5 明祥室內裝修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王明田 106年6月22日起至108年8月26日止 現金6萬元(採購金額之5-10%) 無 6 恩旭電機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正仁 106年9月27日起至108年11月26日止 現金136萬9300元(採購金額之10%) 1.被告與左列廠商電話錄音譯文(同上卷第252-1至252-2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間索賄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同上卷第205至267頁) 7 味而達科技有限公司前業務徐文一 105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3日止 現金60萬元 無 8 新瑞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文益 104、105年 現金31萬元 1.左列廠商之採購案件原始報價單及修改後報價單各2份(同上卷第295至309頁)。 2.被告經手左列廠商之採購明細(同上卷第311頁)。 9 奇恩國際有限公司業務蘇暉文 107年6月至8月。 107年6月26日匯款5萬元、107年8月31日匯款1萬5千元至右列2.帳戶 1.左列廠商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偵一卷第127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紙(警一卷卷二第655頁)。 10 益烽企業有限公司經理陳健華 107年至108年間 (107年7月20日匯款10萬元、同年9月3日匯款2萬元、同年11月2日匯款75,900元、108年1月5日匯款24,000元及同年月18日匯款12,500元至上開帳戶(約採購金額之5%) 1.左列廠商之匯款單據5紙(偵一卷第123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657頁)。 11 益烽企業有限公司前經理李俊淵 106年間(以李林秀梅名義於106年8月14日、18日及24日各匯入25,000元、25,000元、3萬元至上開帳戶);現金4萬元。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3頁)。 12 佑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巫偉仁 104年起至108年12月9日止 現金20萬元 無 13 詠盟機械五金行實際負責人胡良主 107至108年間(107年6月8日、108年9月12日匯票;108年2月1日匯款) 匯票7萬元、3萬元及匯款4萬元 1.郵政匯票申請書2紙(偵一卷第131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頁) 14 瑞添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謝蒨甄 106年1、2月過年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 每月1至2萬元,共計現金30萬元存入上開帳戶 無 15 承凱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沈懿萱 107年4月27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 現金5萬元 無 16 超雄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前員工黃海印 107年間 現金3萬元 無 17 雄鎂科技儀器企業有限公司員工陳士法 107年3、4月起至108年11月止 (107年6月5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1月20日匯款4,500元、5,500元、6,000元至上開帳戶) 1.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467至469頁) 2.左列廠商存摺及內頁明細。(偵一卷第223頁)。 3.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657頁)。 18 祥宏機電有限公司員工陳彥霖 106年起至108年5月間 現金、無摺存款存入上開帳戶共計14萬9800元。 無 19 和運工程行員工林文謙 107年起 以現金袋寄至被告住處共3萬元 無 20 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國容 106年8月7日匯款3萬元;翌日匯款1萬元;106年10月11日匯款1萬元;107年2月4日匯款3萬元;107年12月10日匯款3萬元;108年5月29日匯款1萬5千元;108年8月27日匯款1萬4千元至上開帳戶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同上卷第653、655頁) 21 順源機械工程行郭其能 105年12月27日 匯款10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同上卷第653頁) 總計不法所得876萬3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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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鎂科技儀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瑞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雄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而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非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宏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旭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