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0年度,98號
TNDM,110,撤緩,98,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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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石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4號),
聲請撤銷緩刑(110年執緩字第1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徐石山緩刑宣告的理由是: 1.受刑人徐石山因為之前的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19 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下同)4萬元確定(以下簡稱前案 )。
2.但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始終沒有依判決的命令繳納4萬 元給公庫,違反緩刑判決所命令的負擔情節重大,已經構成 了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的可以撤銷緩刑宣告的 原因,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 前案的緩刑宣告。
二、受刑人的說明:
我已經準備好錢,我可以馬上繳納。
三、本院駁回的理由:
1.受刑人在檢察官提出聲請之前,確實在地檢署書記官電話詢 問時確認他已經收到繳費通知,「但我目前沒有錢可以繳納 」。
2.受刑人在本院通知他到場陳述意見後,已前往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繳納了前案判決命令他繳納給公庫的4萬元,檢察官 並於110年8月23日以南檢文寅110執緩16字第1109050238號 寄送收據證明此事(上註明案號為110執緩16號、寅股)。 3.受刑人在本院再次確認有無繳款意願之後,立刻前往繳納, 因此他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完成法定通知程序之後,沒有 立刻繳納判決命令中要求的4萬元,本院認為不符合「情節 重大」的條件,也沒有撤銷緩刑宣告讓受刑人接受刑罰執行 的必要。
四、結論:根據以上的說明,受刑人的情形既然還沒有達到應該 撤銷緩刑的程度,所以本件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的



規定,裁定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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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