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00號
TNDM,110,單聲沒,200,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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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漳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
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陸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大麻研磨器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林孟漳施用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 2包為違禁物、大麻研磨器1個為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為此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立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3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10年3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1 份可稽,該案查扣之2包內容經檢驗結果,認定均含大麻成 分(驗餘淨重共計1點6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08年3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4640號鑑定書1份可 憑,則該大麻2包係屬毒品,且其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該毒品 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 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同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個係被告所 有並供實行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使用,為被告供承在 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 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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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