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曄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
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分別為拾伍點肆伍貳公克、壹點貳參玖公克、零點貳陸公克,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林曄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均屬違禁物,玻璃球吸食器2支為被告所有並供上開犯罪 所用之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各有明 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立有規定;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以及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而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09年度毒偵字第2931號 案卷可稽,且扣案之3包內容物經送檢驗結果,認定均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15點452公克、1點239 公克、0點2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7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664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另 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上揭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使用,為被告供承在卷,則前開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毒品,且其包裝袋3個均因無法與甲基安 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 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 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