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宏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宏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 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 字第8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小包(驗後淨重計0.06公克),未經上開判決宣 告沒收銷毀,而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並未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 ,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又扣案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檢驗後淨重0.0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0 7月0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卷附可佐(詳109年 度聲沒字第175號卷第9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 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