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94號
TNDM,110,交附民,94,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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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魏秀華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被 告 林美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50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財產上損失、精神慰撫金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均尚不 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 ,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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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