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28號
TNDM,110,交附民,12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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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張依帆
被 告 黃宗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22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刑事訴訟案件(110 交易322 號)係於民國110 年8 月1 6日上午11時12分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月25日下午3 時宣判。
 ㈡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係在110 年8 月16 日下午2 時,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時間印戳 可稽。依上開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 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 ),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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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