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2064號
TNDM,110,交簡,2064,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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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字第2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恩益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㈤關於「諭知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諭知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由「事實及理由」欄二㈤關於「諭 知緩刑2年」之記載係「諭知緩刑3年」之誤載;此顯係出誤 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 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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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