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462號
TNDM,110,交易,462,202108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729號
  被   告 許金文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金文於民國109年11月9日10時2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 行經該路段與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226巷之交岔路口處欲 右轉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 然右轉,適有陳昊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亦直行至上開交 岔路口處,二車發生擦撞,致陳昊揚人車倒地,受有四肢多 處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昊揚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許金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在前揭路口右轉,與告訴人陳昊揚所騎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昊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在前揭路口右轉,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共20張及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車輛,在前揭路口右轉,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4 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5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0年3月19日南市交鑑字第1100372530號函文及所附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右轉未注意右側車輛,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檢察官 董 和 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 汝 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