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附民原告 林向明
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何光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並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