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07號
TNDM,109,金訴,107,2021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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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11
23號、108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697號、第1235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承學(綽號小蔡)、王皓銘(另 由本院發佈通緝中)、俞伯穎(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旋風」、「野馬」、「 老虎」、「阿昌」及「風颱哥」、「壞壞」等成年男子及其 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係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 罪組織(蔡承學王皓銘參與犯罪組織犯嫌業經另案起訴) ,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人等所 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犯罪組織,王皓銘擔任車手、車手 頭、包裏手、收水及寄(回)水等角色,負責收取上手交付 之提款卡、帳戶存摺、管理指揮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 項、收受車手提領款項及寄交自己提領或車手交付之款項予 上手等工作,可從中獲取提領或經手贓款之1%為報酬;蔡承 學擔任車手角色,持「小旋風」所提供之I PHONE行動電話 (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作為工作機聯絡使用,負責 依指示提領被害人遭騙款項,再從中獲取提領贓款之2%為報 酬,且持「小旋風」所指供之I PHONE行動電話(序號:000 000000000000)1支供作工作機聯絡使用;俞伯穎擔任包裏 手,負責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贓款等包裏之工 作,並從中獲取不詳報酬。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 之告訴人張景仰陳溪村劉桂香,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指示匯款或轉帳附表所示金額之



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20、22所示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蓋同一案 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 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 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 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 ,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 「一事不再理原則」。易言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 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 容重複裁判,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法院自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 裁判,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三、經查,被告蔡承學被訴如附表所示詐騙被害人張景仰、陳溪 村、劉桂香之犯罪事實(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20、 22所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8年度偵 字第1680號、第1723號、第2706號、第4338號、第4665號、 第4694號、第6222號、第6765號、第13731號提起公訴,並 於108年9月30日繫屬於本院,復經本院於110年6月10日以10 8年度金訴字第224號(下稱前案)判決在案,有前案之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30日南檢錦毅108偵1680字第10890 61881號函、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201-3頁至第201-18頁)。而本件此 部分被告蔡承學被訴之犯罪時間、地點、遭詐騙之被害人均 與前案相同,是本件前揭追加起訴部分與「前案」為同一案 件,又本件係於109年5月28日方繫屬在院,有本院收狀戳章 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7頁),是就被告此部分被訴加重詐 欺、洗錢罪嫌自不得為審判。檢察官再就此同一案件,向本 院重複提起公訴,依照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追加起訴,檢察官廖羽羚、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收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張景仰(提告) 於107年11月4日某時許、同年月5日10時43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與張景仰聯絡,佯裝為其女兒「張詠琳」,以與同事共同股票基金被套住,急需20萬元解套為由,向張景仰借款,致張景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1月5日11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之二王郵局。 80,000元 戶名「陳育藤」、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溪州郵局帳戶。  107年11月5日16時23分許 60,000元 2 陳溪村(提告) 於107年10月30日18時許、同年11月1日12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及LINE與陳溪村聯絡,佯裝為其外甥女「佩伶」,以欲叫貨急需周轉為由,向陳溪村借款,致陳溪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1月2日13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 283,000元 戶名「紀鈺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和美分行帳戶。 107年11月5日12時36分許,在彰化鎮北斗鎮中山路2段35號之第一銀行。 227,000元 戶名「陳俊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天母分行帳戶。 107年11月5日14時59分許,在彰化鎮北斗鎮中山路2段35號之第一銀行。 172,000元 戶名「陳宇泓」、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文心分行帳戶。 107年11月6日12時12分許,在彰化鎮北斗鎮中山路2段35號之第一銀行。 263,000元 戶名「李羿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帳戶。 107年11月6日13時15分許 50,000元 107年11月6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107年11月6日13時18分許 50,000元 107年11月7日0時11分許 50,000元 107年11月7日0時12分許 50,000元 107年11月7日0時14分許 13,000元 3 劉桂香(提告) 於107年11月5日1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劉桂香聯絡,佯裝為其友人「張美寧」,以票據問題需錢周轉為由,向劉桂香借款,致劉桂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年11月5日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50,000元 戶名「易心慧」、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帳戶。 107年11月5日16時37分許 9,000元 107年11月5日16時26分許 20,000元 107年11月5日16時39分許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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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