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28號
TNDM,109,訴,628,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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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若寧



選任辯護人 王裕鈞律師
被 告 陳思婷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5
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均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英文名字為UNA)、丙○○(英文名 字為MOMO)均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私立新皇家 幼兒園(下稱新皇家幼兒園)之教師。陳○穎(104年1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陳童)、林○薇(104年9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林童)、許○華(104年1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許童)、李○豐(104年1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李童)均係前開幼兒園學童。被告甲○○、 丙○○均明知陳童、林童、許童、李童於渠等擔任教師之期間 ,為未滿3歲之幼童,抗壓性較低,若長時間施以不恰當之 管教行為,極易對其心理造成傷害,仍分別為下列之行為:(一)被告甲○○於107年1月30日10時17分,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 ,在上開教室內,突然單手抓住李童右手,並在室溫僅有14 度之情形下,強行將李童拖到門口,以此方式限制李童進教 室之權利,約過10分鐘後才讓李童進入教室,造成李童心生 惶恐,夜晚睡覺時曾出現一邊揮手一邊大喊「不要UNA老師 」等語,並受有適應障礙症、創傷後壓力反應等心理上之傷 害。
(二)被告丙○○於107年1月30日14時21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基於 強制及傷害之犯意,直接抓住還在午睡之李童前面衣領,強 行對還在熟睡狀態下之李童以粗暴動作左右來回搖晃多次, 使李童行無義務之事,之後被告丙○○再抓起李童,一邊踢開 床墊一邊開始責備李童,造成李童受到驚嚇,並受有適應障 礙症、創傷後壓力反應等心理上之傷害。




(三)林童於107年1月23日16時2分,在上開幼兒園內,疑似因褲 子濕了,分別向被告丙○○、甲○○求助,被告丙○○與甲○○竟基 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故意不幫無自理能力之林童穿褲子, 以此方式妨害林童之權利。約20分鐘過後,被告丙○○又強行 幫林童穿褲子,致林童因而摔倒在地,以此方式使林童行無 義務之事,並致林童受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鼻竇炎之 傷害。嗣被告丙○○接續基於傷害及強制之犯意,於107年2月 8日9時36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強行抱住林童身體並強行前 後搖晃,以此方式使林童行無義務之事,並令林童哭泣不止 。復被告丙○○再接續基於傷害及強制之犯意,於107年2月8 日10時11分,在上開幼兒園內,突然將林童抓起舉高後重重 摔下,致林童頭部先著地且著地時其頸椎未有任何支撐,以 此方式使林童行無義務之事,並致林童因而心生恐懼、受驚 嚇大哭。又被告丙○○再接續基於傷害及強制之犯意,於107 年2月8日10時18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強行將林童高舉,使 林童雙腳騰空後,強行將其拖往角落處,並在換尿布時以右 手彈林童臉頰,以此方式使林童行無義務之事,致林童因而 受有驚嚇。林童因被告甲○○及丙○○上開不當對待之行為,夜 間在家常無法入睡,並有做惡夢驚醒、大聲哭鬧及抗拒上學 之情事,而受有壓力反應引起之適應障礙症、適應障礙症伴 隨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創傷後壓力反應等心理上之傷害。(四)被告甲○○於107年2月2日11時42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基於 強制及傷害之犯意,多次以棉被悶蓋陳童臉部,以此方式妨 害陳童之權利,致陳童心生畏懼並大聲哭鬧。嗣被告甲○○於 107年2月7日11時36分,在上開幼兒園內,接續基於強制及 傷害之犯意,故意以腳踢陳童之午休床,使站在床上之陳童 重心不穩向前撲摔跌坐,以此方式妨害陳童之權利,並致陳 童雙腳疼痛及心生畏懼,時常於半夜內激烈哭鬧半小時以上 。又被告甲○○於107年2月8日15時36分,在上開幼兒園內, 接續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強制拖行陳童,致陳童無法站 立數度跌倒,以此方式使陳童行無義務之事,並致陳童心生 恐懼。陳童因被告甲○○上開不當對待之行為,時常於半夜內 激烈哭鬧半小時以上,而受有適應障礙症伴隨混合焦慮及憂 鬱情緒、創傷後壓力反應等心理上之傷害。
(五)被告丙○○於107年2月5日11時54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基於 強制及傷害之犯意,連續跨坐在陳童身上並施以強制力壓制 陳童頭部與兩側之棉被,以此方式妨害陳童起身之權利,致 陳童心生恐懼。嗣丙○○107年2月7日11時49分分,在上開幼 兒園內,接續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故意以棉被悶蓋陳童 臉部,以此方式妨害陳童起身之權利。陳童因被告丙○○上開



不當對待之行為,時常於半夜內激烈哭鬧半小時以上,而受 有適應障礙症伴隨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創傷後壓力反應等 心理上之傷害。
(六)被告丙○○於107年1月30日11時40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基於 強制及傷害之犯意,以棉被覆蓋許童,將其仰賴呼吸之口、 鼻矇住,並跨坐在許童身上並施強制力按住覆蓋許童頭部之 棉被,以此方式妨害許童起身之權利,致使許童因受驚嚇。 嗣被告丙○○於107年2月13日11時45分,在上開幼兒園內,接 續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故意不幫許童穿褲子,即強迫許 童上床睡覺,而當日氣溫僅有19度,致許童翻來覆去無法入 睡。許童因被告丙○○上開不當對待之行為,而受有疑環境適 應合併焦慮情緒等心理上之傷害。
(七)被告甲○○於107年1月31日12時9分,在上開幼兒園內,基於 強制及傷害之犯意,強行拉許童起床,經許童抗拒掙扎,被 告甲○○仍強行將許童驅趕至教室外,並強行關上門,以此方 式使許童行無義務之事,並致許童因而受有驚嚇。嗣甲○○於 107年2月13日12時27分,在上開幼兒園內,接續基於強制及 傷害之犯意,強行將未穿褲子之許童自床上抱起,並將其驅 趕至教室門口罰站,許童因寒冷而不停拉取身上衣服覆蓋雙 腳,以此方式使許童行無義務之事。許童因被告甲○○上開不 當對待之行為,而受有疑環境適應合併焦慮情緒等心理上之 傷害。
(八)因認被告甲○○、丙○○前揭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及第304條之強制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甲○○、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甲○○ 、丙○○之供述、證人乙○○、戊○○、己○○、庚○○、陳宗佑、丁



○○、許偉忠之證述、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7年8月27日長庚院高 字第1070850584號函暨附林童之精神科系就醫病歷0份、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107年3月1日診斷證明書( 林童)、牛伯伯兒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林童)、高雄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書(林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8 年2月27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080003041號函暨附李童之診療 資料摘要表、病歷及門診紀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107年4 月2日中文診斷證明書(李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107年 3月12日中文診斷證明書(陳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107年8月22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070015551號函暨附許 童及陳童之診療資料摘要表、病歷、門診紀錄、國立成功大 學醫學院107年3月20日中文診斷證明書(許童)、107年1月 30日溫度觀測表、告訴人庚○○之臉書翻拍照片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甲○○、丙○○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於本院審理 時分別辯解如下:
(一)被告甲○○之辯解:
 ⒈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當時是做色紙的黏貼畫,每一個小朋友發一張色紙,讓小朋 友撕成小張,老師塗膠水,小朋友貼在圖畫紙上,訓練小朋 友的手眼協調能力及小肌肉發展。當時李童坐在我旁邊,但 是他沒有動作,我是按照一個步驟一個步驟引導小朋友,李 童就在旁邊四處觀望,看別的小朋友做,但是本身並沒有動 作,我有提醒他兩三次,李童都沒有做他的作品,我有提醒 他,我在離開教室之前有跟小朋友說要完成作品才能離開位 置,然後我就離開教室,我帶來上課的小朋友進教室,我門 打開,李童已經離開位置走到門口,我請他回去完成他的作 品,他就走回去教室,就躺在地板上,我後來進教室之後, 看到他躺在地板上,其他小朋友完成作品已經可以陸續離開 位置,因為接下來是遊戲時間,李童躺在教室中央的地板上 ,所以我才會請李童起來,先離開那個環境,李童是走到教 室門口小朋友脫鞋子的地方,坐在小椅子上面,我有跟他說 如果他要做作品就進教室,但是他當下沒有意願,我後來有 再問他要不要完成作品,他說好,他就進來,他進來之後我 沒有限制他活動,他先站在矮櫃旁邊,在矮櫃旁邊沒多久他 就在教室裡面四處走動,當時我先處理別的小朋友的事情之 後,我就帶他一起完成作品
 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關於107年1月23日部分,林童有個習慣,只穿她喜歡的服裝 ,她當天早上穿的褲子因為尿濕,被被告丙○○換掉,那件尿



濕的褲子就拿去教室外面曬,她換新褲子之後狀況都很正常 ,一直到下午時間,她就自己在角落把她身上的那件褲子脫 掉,在教室四處走動,當下已經是放學時間,我在處理要回 家的小朋友,因為當時教室只有我一個人,我無法離開教室 去拿她曬在外面的褲子,直到被告丙○○回來教室,我也在教 室看著小朋友,所以被告丙○○拿那件曬乾的褲子進來讓林童 穿上,她脫下的那件褲子就收起來,林童在這過程中沒有哭 泣,她會習慣性一直擦臉。 
 ⒊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⑴關於107年2月2日部分,已經是午休時間,陳童在床上反覆踢 他的棉被在玩,我有先口頭提醒他,他動作滿大的,他的腳 升起來又踢下去,已經影響旁邊的小朋友,他還是持續這個 動作,所以我後來到他的床前提醒他,我把棉被拿起來,我 站在他床角的地方,順勢把棉被蓋上去,當下有蓋到他的頭 ,但是我有站在旁邊看著他把棉被拉下來,我才離開。我沒 有刻意蓋住他的頭,是站的那個角度的關係,因為我把棉被 攤開,棉被的長度超過他的頭,我等他把棉被拉開露出頭我 才離開。
 ⑵關於107年2月7日部分,我要走過去床另一邊,我當下正在跟 穿粉紅色衣服的小朋友講話,我是一邊走路一邊講話,我走 過去發現兩邊床墊靠在一起,沒有走路的通道,所以我順勢 把床移開清出一個走路的空間,後來我轉過頭才發現陳童不 小心跌在床上,我當下檢查他有沒有哪裡受傷或者不舒服, 我有檢查他的腳,看有沒有受傷,確認他沒有問題我才離開 位置。
 ⑶關於107年2月8日部分,當時是下午喝水時間,有的小朋友喝 水的時候容易分心,沒有專注在喝水,陳童也沒有在喝水, 在分心,我提醒他幾次之後,才牽著他要去門口,坐在換鞋 子的小椅子上面,我是帶他去那邊一對一引導他喝水,小朋 友喝完水可以玩遊戲,我前面口頭提醒他的時候,他一直被 旁邊的小朋友分心,所以我才帶他去一對一引導他喝水。 ⒋犯罪事實一(七)部分:
 ⑴關於107年1月31日部分,許童有一個習慣,她睡覺會唱歌, 會自己跟自己遊戲,她幾乎每天睡覺都會唱歌,但是只要在 不影響別的小朋友的狀況下,我不會阻止她唱歌,因為每個 小朋友的入睡時間都不一定。當天的狀況是她從關燈開始睡 覺已經唱歌玩蠻長一段時間,我有口頭引導,我有跟她講說 可以唱歌但是不要影響到別的小朋友,但是到後來她持續的 時間太長,已經影響到別的小朋友,我們隔壁班是大班的教 室,當時大班小朋友還沒有睡覺,我提醒她之後,她還是一



直唱歌,我就帶她去大班教室,我跟她說如果要唱歌的話就 在這邊唱,這樣就不會干擾到別的小朋友,後來我去大班教 室接她,問她要不要睡覺了,她說好,我就帶她回教室睡覺 ,我幫她整理棉被,用衛生紙擦她的臉,她有哭,擦臉是小 朋友睡覺前的動作,她從教室外面進來,所以我再幫她擦一 次。
 ⑵關於107年2月13日部分,當天也是睡覺時間,許童在唱歌、 玩、踢棉被,我也是有先引導她,過程中我引導她三次,說 唱歌可以但是不要影響到別的小朋友。第四次的時候,我帶 她起來,跟她講不要影響別的小朋友再讓她回去睡,一直到 第五次,她旁邊的小朋友跟我說許童在唱歌,因為已經是第 五次,且影響到旁邊的小朋友,我帶她起來,帶她到教室的 矮櫃旁邊,我跟她說如果要唱歌就在這邊唱,她已經持續超 過40分鐘,當時別班小朋友已經睡了,我不能帶她去別班, 我就帶他到那個地方,我跟她說如果要唱歌就在這邊唱,如 果想睡覺了再回去床上睡,後來她就在那邊慢慢移動到她的 床。許童後來有拉衣服的動作時,我並沒有在她的旁邊,所 以我沒有發現她這些動作,但是她在平常就算有穿褲子的狀 況下也會有習慣拉衣服的動作。  
(二)被告甲○○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謂:
 ⒈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被告甲○○僅係基於幼教老師職責教 導李童,過程中未對李童施以暴力脅迫之行為,亦未限制或 妨害李童行使權利,故不構成強制罪。再者,李童之成大醫 院診斷證明書,應診日期為107年6月27日,距離事發期間已 近5個月之久,實難證明係被告甲○○行為所致。又成大醫院 診斷資料摘錄表所載內容,李童症狀係由李童之父所述,難 認無偏頗之虞,且該內容僅說明李童之症狀無法排除係「10 7年2月9日」幼稚園疑似虐童事件之關聯性,自無法證明李 童之症狀與被告甲○○「107年1月30日」所為有何因果關係, 是難認被告甲○○構成傷害罪。
 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被告甲○○並非故意不幫林童穿著褲 子,實乃因林童是自行將褲子脫掉 ,被告甲○○不知悉林童 脫掉的褲子放在何處,又剛好廣播有家長準備接孩童回家, 被告甲○○只好先幫其他孩童換尿布,因而未立即幫林童穿上 褲子。再者,林童會自行脫掉褲子,係因林童有自己堅持喜 歡穿著之褲子,並非因褲子濕了向被告甲○○求助,且若林童 有尿濕褲子之情形,被告丙○○豈可能直接將林童原本穿著之 備用褲子收進袋中而不作清洗?是被告甲○○並無故意對林童 施以暴力脅迫行為,更未限制或妨害林童行使權利,不構成 強制罪。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7年8 月2



7日長庚院高字第1070850584號函就林童病情回覆:就精神 醫學而言,影響兒童情緒行為或睡眠型態的原因眾多,醫療 團隊僅能就病童目前所呈現臨床表徵予以記錄,並予醫療協 助,尚無法推論病童症狀與遭受不當對待間關聯性等語,業 已清楚說明無法推論被告甲○○107年1月2 3日所為之行為與 林童之症狀間具有關聯性,自難認兩者間有何因果關係,被 告甲○○亦不構成傷害罪。
 ⒊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依被告甲○○所述情形,可知被告甲○ ○並無於107年2月2日、107年2月7日、107年2月8日對陳童故 意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亦未限制或妨害陳童行使權利,故 不構成強制罪。又依成大醫院診療資料摘錄表所載内容,陳 童症狀係由陳童之父所述,難認無偏頗之虞,且僅說明陳童 之症狀無法排除係107年2月9日幼稚園疑似虐童事件 之關聯 性,自無法證明陳童之症狀與被告甲○○前開行為有何因果關 係,被告甲○○應不構成傷害罪。
 ⒋犯罪事實一(七)部分,依被告甲○○所述情形,被告甲○○並 無於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13日對許童故意施以強暴脅迫 之行為,亦未限制或妨害陳童行使權利,故不構成強制罪。 再者,依成大醫院診療資料摘錄表記載:「診斷書所載『疑 環境適應反應合併焦慮情緒』主要與107月3月後主要照顧老 師變動相關。而於106年12月開始出現的睡眠型態變異則無 法排除與疑似幼稚園老師不當對待相關。」等語 ,可 知許 童於106年12月即有睡眠型態變異問題,許童所患疑環境適 應反應合併焦慮情緒則與107年3月後主要照顧老師變動相關 ,顯然均與被告甲○○前開行為無關聯性,被告甲○○應不構成 傷害罪。
(三)被告丙○○辯稱:
 ⒈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當時小朋友都已經陸陸續續起床,我已經叫李童兩次都沒醒 ,我才用手去搖他說要起床了,我把他被子掀起來,把他抱 起來,他起來我把他抱到旁邊地板上,我怕他撞到床,所以 我用腳把他的床移開。他揉完眼睛之後,又在地上賴床一下 下,然後就起來正常活動。
 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⑴關於107年1月23日部分,那天早上林童已經尿濕褲子,我幫 她把濕掉的褲子拿去外面曬,換上她原本備用的褲子,她就 正常活動,我去幫其他小朋友整理下課的事物,期間我看到 她把褲子脫下來,她就拿褲子走來走去。在這半小時沒幫她 穿上褲子是因為穿上去她又會脫掉,她當時沒有哭泣,我會 拿濕紙巾幫她擦臉是因為已經是下課時間,通常小朋友要離



開之前,我們會幫小朋友整理儀容。
 ⑵關於107年2月8日9時36分部分,當天我要在巧拼上面上課, 我們班有十幾個小朋友,我們必須排成一個ㄇ字型,當時林 童在我後面,這樣她看不到我,所以那天我幫林童排在我前 面,但她不想坐那邊,所以她一直起來要跑到我後面,我請 她回來坐在那邊,她有點抗拒,我請她坐下,她不要起來, 所以才會倒在我身上。再者,10時11分部分,林童當時坐在 我後方,我當時在幫一個小朋友換尿布,我後方還有另外一 個小朋友,當時林童已經在推擠這個小朋友,那個小朋友發 出哭聲,然後我前方有小朋友要換尿布,所以我抱起林童, 我當時必須繞過前面那個小朋友,將林童放在旁邊的巧拼上 以便跟其他小朋友區隔。又10時18分部分,我坐在巧拼上, 我看到林童用手推擠其他小朋友,有點攻擊他,後來我就把 林童抱起來遠離那個小朋友。林童當時沒有哭泣,她用手擦 眼睛是她的習慣動作。
 ⒊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關於107年2月5日部分,當時是午休時間,要請陳童躺平, 要把被子蓋在他身上,被子蓋住他的頭是提醒他該睡覺了, 他把被子掀起來,會坐在午休床上面,我是要幫他整理被子 順便跟他說說話,後來我跪在床兩側是要幫他把被子塞在他 身體下方,防止他踢被子。又關於107年2月7日部分,我是 幫他蓋棉被,提醒他睡覺。
 ⒋犯罪事實一(六)部分: 
  關於107年1月30日部分,我幫她蓋棉被,我是跪在地板上跟 她說說話,這時候她也是一直唱歌,我跪在床兩側跟她說話 跟她玩一下,請她不要唱,我不是坐在她身上,我是跪在床 的兩側。又關於107年2月13日部分,當時要睡覺了,已經換 完尿布,當時她褲子濕掉,想說睡醒再幫她穿,當時請她要 睡覺,她在床上一直都不睡,她有習慣如果衣服超過她的腰 ,她就持續拉衣服,不管有沒有穿褲子
(四)被告丙○○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謂:
⒈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當時僅是因為午休時間結束,被告丙○○要喚醒李童之舉止, 尚在安全合理的範圍内,主觀上實無任何強制或傷害之犯意 ,客觀上亦無強制或傷害之行為,尚不該當刑法強制罪、傷 害罪之構成要件。
 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⑴關於107年1月23日部分,依林童於當日16時4分29秒自行脫下 長褲在教室内自行走動,直至16時33分31秒被告丙○○幫林童 穿上另一條褲裙時,林童重心不穩滑倒等情,足徵林童 係



因自身喜好因素而自行脫下長褲,並非無自理能力之人,且 被告丙○○因深知林童如穿上她不喜歡的褲子就會再度把褲子 脫下來,故只能等原本尿濕的那條褲裙乾了後,再幫林童穿 上,而在穿褲裙的過程因林童重心不穩始滑倒,並非被告丙 ○○主、客觀上有何強制或傷害之犯意或犯行。再者,當時幼 兒園所在地之室外溫度為攝氏22.8度,即可知寢室室内氣溫 並非寒冷,再輔以林童到處走動之高行動力狀態,林童不至 於因此有受寒之可能。又依被告丙○○有幫其他兒童擦鼻涕等 行為,即知幼兒園内其他兒童有感冒之情形,林 童自難排 除其受有呼吸道感染及鼻竇炎等病症係被其他兒童傳染之可 能。至於起訴書内先指訴被告丙○○一開始未幫林童穿褲子是 「故意妨害其行使權利」,嗣被告丙○○幫林童穿上其想穿的 那條褲裙時,卻又指訴是「強行使其行無義務之事」?被告 丙○○實無所措手足!
 ⑵關於107年2月8日9時36分部分,被告丙○○僅是讓林童能與其 他兒童一樣坐在巧拼地塾上得以進行後續的教導課程,並無 任何強制或傷害之犯意,更無起訴書所載有強行搖晃林童身 體之情形。再者,10時11分部分,被告丙○○坐在巧拼地墊上 轉向右後方抱起壓住其他兒童之林童放到左前方的巧拼地墊 上,亦為了避免該名兒童被林童一直壓著而受傷,所以才轉 向右後方抱起林童,挪到其左前方的地塾上,並無任何強制 或傷害之犯意,而當時林童處於吵鬧、不好控制其身體穩定 性之狀態,被告丙○○坐著必須使力才能將林童挪往左前方的 地塾,且林童係以屁股、背部先著地的方式,並非如起訴書 所載有故意舉高重摔,使其頭部先著地,且著地時頸椎未有 任何支撐之強制或傷害行為。又10時18分部分,被告丙○○係 為了讓林童冷靜下來,避免再跟其他兒童發生衝突,始抱起 林童挪往教室角落處,且約1分鐘後,林童即自行走向被告 丙○○,兩人對話後,林童自行躺在巧拼地墊上讓被告丙○○換 尿布,被告丙○○在換尿布期間告知林童剛剛弄痛其他兒童臉 頰的地方,並以此教育林童不能這樣,此尚在合理教導之範 疇内,被告丙○○實無任何強制或傷害之犯意,亦無起訴書所 載之強行高舉 、拖行等強制或傷害行為。
 ⒊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⑴關於107年2月5日部分,被告丙○○僅係避免陳童在睡覺期間因 身體翻覆而將棉被褪開未覆蓋棉被,實無任何強制或傷害之 犯意。被告丙○○雙腳跨跪於陳童身體兩側之床板,為師生間 之親密互動,並無將全身坐在陳童身體上,顯在安全 合理 之限度内,客觀上更無何強制或傷害之行為,故被告丙○○上 開行為顯不該當刑法強制罪、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⑵關於107年2月7日部分,被告丙○○於當日11時49分53秒 ,為 躺在床上的陳童覆蓋棉被(含臉部),陳童於11時49分55秒 即以雙手撥弄棉被、11時49分57秒以雙手掀開頸部以上的棉 被後即開始睡覺,可徵陳童之雙手力量已足以撐開或掀開棉 被,自無使陳童有遭受窒息之危險,被告丙○○上開所為僅係 協助陳童進入午休狀態,主、客觀上均與刑法強制罪或傷害 罪之構成要件相違。
 ⒋犯罪事實一(六)部分:
 ⑴關於107年1月30日部分,被告丙○○僅係低頭對許童搔癢 ,做 睡前之遊戲互動,實無任何強制或傷害之犯意,且被告丙○○ 並無拍打許童或丟擲物件之生氣動作,許童亦平靜躺在床上 ,並無異常之肢體反抗動作,而被告丙○○雙腳跨跪於許童身 體兩側之床板,亦為師生間之親密互動,並無將全 身坐在 許童身體上,顯在安全合理之限度内。又被告丙○○為許童所 覆蓋之棉被係材質透氣的兒童被,依勘驗監視影像内容,可 知許童雙手力量及雙腳力量均足以撐開或踢開棉被而起身坐 立,亦無使許童有遭受窒息之危險,客觀上更無何強制或傷 害之行為,被告丙○○上開行為顯不該當刑法強制罪、傷害罪 之構成要件。
 ⑵關於107年2月13日部分,被告丙○○於當日11時44分56秒為許 童換尿布後,雖未幫許童穿著長褲,然隨即將許童抱上 床 舖午睡,並覆蓋棉被,可知被告丙○○主觀上認知許童雖未穿 著長褲,但已有棉被覆蓋,不至於受寒而發生不利於健康之 危害,自不該當刑法強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五、經查:
(一)被告甲○○、丙○○均係新皇家幼兒園之教師,陳童、林童、許 童、李童均為該幼兒園學童,且於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 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三之一、三之二、三之 三、四之一、四之二、五之一、五之二、六之一、六之二所 示時間,有如上開附表所載之勘驗情形等情,業據被告甲○○ 、丙○○供承在卷,並有本院勘驗如前開附表所示監視器錄影 畫面之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是上 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⒈被告甲○○、丙○○當時與李童及其他學童坐於教室地板上進行 色紙黏貼活動,李童在這過程中呈現未進行色紙黏貼、四處 張望、離開位置等狀態,被告甲○○、丙○○均曾與李童進行交 談,李童復又離開位置,仰躺在地板上,有被告甲○○提出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9至125 頁),其後情形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勘驗內容,可知被告甲○○



辯稱當時進行色紙黏貼活動,因李童未能專心完成作品,遂 將李童暫時帶離教室,其後再讓李童返回教室等情,尚屬合 理可信。再者,檢察官雖主張當時室溫僅有14度,惟檢察官 提出之溫度觀測表(見偵二卷第189頁)雖顯示當日10時氣 溫係14.8度,然此係永康觀測站之室外氣溫,難認尚屬密閉 空間之教室內氣溫亦僅有14.8度,且李童當時身穿長袖、長 衣及襪子,活動能力似與室內其他學童無異,其後返回教室 內仍與其他學童在巧拼地板上互動,未見有何異常之處,衡 情應無因被告甲○○上開舉止而有受寒以致危害健康之疑慮。 又李童當時並未配合教學活動,仰躺在地板上,被告甲○○單 手拉起李童,使李童站立,難謂有何舉措失當之情形,其後 被告甲○○依其教學經驗對李童施以暫時離開教室以利管教之 舉措,期間僅約7分鐘,其後被告甲○○亦在門口與李童進行 對話,並讓李童在教室內活動,李童在教室內隨後與其他學 童進行互動,亦未見有何受驚嚇不安之舉,尚難謂被告甲○○ 有何故意限制李童進入教室之主觀犯意,客觀上亦難認有何 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
 ⒉證人即李童父親乙○○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李童於上開時、 地遭被告甲○○強拖至門外以致害怕恐懼等語(見偵二卷第71 至73、79頁),另證人即李童母親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當時氣溫僅有14度,李童被強行拉至門外10分鐘並遭置之不 理,其後有驚嚇情形等語(見偵二卷第143頁,偵四卷第153 頁),惟證人乙○○、黃婉純並未在現場,其等並未親身見聞 當時之情形,其等所述是否與真實相符,即屬有疑,且其等 所述亦與前開已調查之事證有所未合。又李童於107年4月2 日至成大醫院精神科就診,病名雖記載疑似環境適應障礙, 有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117頁) ,惟李童就診時間距上開案發時已隔2月之久,且診療資料 摘要表略載:「個案於107.4.2由案父帶來門診,案父代訴 個案於107.2.9幼稚園疑似虐童事件後情緒起伏較大,晚上 不好入睡、睡覺有做惡夢的情形(一週一兩次),會怕蜘蛛 ,有一次經過原幼稚園外面曾表示老師打他,但仍可回原幼 稚園上學,並未排斥到校(以上為案父主訴)。個案於診間 意識清楚,外觀整潔,態度配合友善,對醫師問話可適切回 應。此次就醫澄清個案事發前後狀況,衛教案父需提供安全 感環境,陪伴個案,接納個案情緒,適時轉移注意力等照顧 技巧。由於案父主訴個案發生上列症狀已超過一個月,暫時 診斷為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情緒、疑似創傷後壓力反應。個 案於107.6.27回診追蹤一次。案父表示上次就診後給予個案 多陪伴,個案情緒穩定度稍有改善,夜間惡夢頻率減少,於



診間觀察個案情緒穩定,可建立社交互動關係。個案總計於 本院就診兩次,診斷為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情緒,疑似創傷 後壓力反應。以最後一次回診觀察,個案症狀改善中。身為 個案臨床主治醫師,資訊來源只有個案及案父主訴,於精神 醫療實務中為建立醫病關係,通常站在個案角度思考,實難 論其真實性,僅提供臨床觀察記錄供作參考」等內容(見本 院卷一第209頁),則李童之狀況係由證人乙○○代為陳述, 醫生尚表示經此兩次就診並無法論斷其真實性,證人乙○○於 就診時亦未提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發生之情事,縱認李童有前 揭診斷症狀,亦難認與該部分所發生情事有何關聯,故證人 乙○○、戊○○前開證述及上開就診資料,均無從採為不利於被 告甲○○之認定。
(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⒈依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勘驗內容,可知當時應係午睡時間結束 ,被告丙○○除與其他學童互動外,尚有搖醒拉起其他學童之 情形,其後被告丙○○掀起李童的被子,搖晃李童,應係為了 喚醒李童李童被抱至地板後,仍有在地上賴床揉眼睛之動 作,被告丙○○則收拾被子及午休床等情,此應係結束午休後 喚醒仍在午睡之學童並進行收拾午睡用品之場景,被告丙○○ 身為老師,依據幼兒園作息時間進行喚醒學童及收拾午睡用 具等動作,並無不合理過當之處,自難認被告丙○○喚醒尚在 睡覺之李童係強迫其行無義務之事。又被告丙○○雖有搖晃李 童並抱至地板之動作,惟依李童於地板上仍舊賴床與揉眼之 似睡似醒情形,李童並未表現出受到驚訝之舉,亦難認被告 丙○○之動作係屬粗暴以致李童因而受有驚訝之情形。 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丙○○尚一邊踢開床墊一邊責罵李童,惟依 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勘驗內容,並未見有踢開床墊之舉,且因 監視器錄影畫面並無未錄得聲音,復依卷內現存證據不足證 明被告丙○○當時確有責罵李童之情形,自無從為不利於被告 丙○○之認定。再者,證人即李童父親乙○○雖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李童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丙○○粗暴搖晃,且告丙○○尚一 邊踢開床墊一邊責罵李童李童受有驚嚇等語(見偵二卷第 71至73、80頁),另證人即李童母親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稱其就此部分提出傷害告訴等語(見偵二卷第143頁),惟 證人乙○○、黃婉純並未在現場,其並未親身見聞當時之情形 ,其所述是否與真實相符,即屬有疑,且其等所述亦與前開 已調查之事證有所未合。又依前開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 及診療資料摘要表,可知李童就診時間距上開案發時已隔2 月之久,且由證人乙○○代為陳述,醫生尚表示經此兩次就診 並無法論斷其真實性,證人乙○○於就診時亦未提及如附表一



之二所示情事,縱認李童有前揭診斷症狀,亦難認與該部分 所發生情事有何關聯,故證人乙○○、戊○○前開證述及上開就 診資料,均無從採為不利於被告丙○○之認定。   (四)關於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⒈關於107年1月23日部分,檢察官先主張被告甲○○、丙○○故意 不幫林童穿上褲子,以此方式妨害林童之權利,若依檢察官 此部分主張,應係認被告甲○○、丙○○有協助林童穿上褲子之 義務,惟其後被告丙○○幫忙林童穿上褲子後,檢察官竟謂被 告丙○○此舉係強行使林童為無義務之事,則不論被告甲○○、 丙○○有無協助林童穿上褲子,其等之不作為與作為均有觸犯 強制罪之嫌,檢察官此番主張,實屬令人費解。再者,依如 附表二之一所示勘驗內容,林童自行脫掉褲子後,將褲子放 在桌子上,其後被告丙○○將該褲子摺好放入綠櫃內,若林童 係因褲子溼了而脫掉,衡情被告丙○○應無摺褲置櫃之舉動, 則被告甲○○、丙○○辯稱林童並未尿濕褲子,其係因不喜歡該 褲而自行脫掉等情,尚非無稽。另被告甲○○、丙○○在此段期 間,均有照料其他學童之情形,被告甲○○尚有更換其他學童 尿布之舉,尚難認被告甲○○、丙○○於此忙碌時間有刻意忽視 林童之情形。另依被告丙○○拿走林童脫掉之褲子後,另將黑 色褲裙及襪子放在地板上,因見林童無法自行穿上黑色褲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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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