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緝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基於人道精神, 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含應訴、聽審、辯論),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目前之心臟狀況為無法復原之嚴重心臟衰竭,其 情緒或身體壓力過大時,皆有可能引起急遽惡化,對生命危 險之影響難以預估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0 年5月4日院醫事字第1100005193號函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 酌上情,認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盡其訴訟防禦之能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在被告能到庭以前, 裁定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