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193號
TNDM,109,訴,1193,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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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3號
被 告 鄭鴻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所為
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押票之案由欄內,關於「、807」及「、109簡上78號」等語,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 亦有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亦有裁定可 稽。
二、本件原裁定押票「南院刑(押)字第002078號」案由欄內有如 主文所示贅載,顯係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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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