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22號
TPDA,110,簡,222,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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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2號
原 告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代 表 人 曹恕中
被 告 秦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9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 件訴訟標的為6,757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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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