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0號
原 告 黃瑞泰
被 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謝慰莒
林藍詩
劉駿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