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蔡沛霖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未依限申報扣繳憑
單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5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之簽名有誤,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更正簽名,逾期不繳或
未更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