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433號
TPDV,97,訴,2433,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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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王占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中關於「新台幣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捌拾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第二行中,關於 「新台幣元部分」之記載,顯有漏未記載應計息之本金金額 情事,觀諸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十一行已載明消費 款為新臺幣(下同)9萬8,680元,堪認上開主文中應予計算 利息之本金金額,確係9萬8,680元無訛,則本院前開判決原 、正本中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就此部分裁 定更正,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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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