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范文清
代 理 人 高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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