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龍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山
代 理 人 王茹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益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葉隴西)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0年1月25日 424,515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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