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許作修(即許林春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芊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