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卓美惠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00000-0 1 1000 股東戶號:24576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00000-0 1 1000 股東戶號:24576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00000-0 1 1000 股東戶號:2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