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張意明(即張振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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