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09號
TPDV,110,除,1109,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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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潘元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327 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392 3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51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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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