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張淑鈴(即張高翠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1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50 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00 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7 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00 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387 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54 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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