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訴訟代理人 夏銘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2月28日 321,304元 Z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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