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802號
TPDV,110,訴,480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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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黃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9,0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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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