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89號
TPDV,110,訴,4789,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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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原 告 胡家玫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黃孺雅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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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