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1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鄒志文
被 告 宥豪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德勝
被 告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告聲請為一 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吳德勝前經法院裁定 由被告林美月監護,為保障被告吳德勝訴訟權,本院認於宣 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等亦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具狀聲請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一併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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