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94號
TPDV,110,訴,4094,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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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0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 告 尚鵬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欣蘭
被 告 葉翊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立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 第22條、保證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卷第18、36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尚鵬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8日邀同 被告胡欣蘭葉翊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往來與 交易總約定書,約定被告於109年5月4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4日起至112年5月4 日止,每月為一期,共分36期,利息則按原告之資金成本加 年息5.25%機動計算。如被告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未依約清償,至110年4月4日尚積欠本金74萬3,201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胡欣蘭、被告葉翊峰為本件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函、 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 表(卷第9-43頁)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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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