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黃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已於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現金卡約定書)第23條、台新銀行信 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會員條款)第26條,同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第22頁),依前 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併予敘明。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4 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予 備金約定書第1 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予備金約定書第5 條約定,被告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3年
10月4 日核撥貸款起至95年1 月7 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 下同)39萬5,161 元及利息未按期給付,依現金卡約定書第 2 條約定,貸款利率本按年利率18.25 %計算,然因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依予備金約定書第8 條約定,改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延滯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已於104 年9 月1 日起公告施行,故後續利息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復按現 金卡約定書第9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 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又被告於93年4 月8 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3年4 月8 日發卡起至95年 4 月2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16萬8,313 元及利息未按期給付 。依信用卡會員條款約定,循環信用利息自撥款代償日起以 週年利率20%,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已於104 年9 月1 日 起公告施行,故後續利息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復依信用 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 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 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及第2 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 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YouBe金交易記錄 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信用卡會員約 定條款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8頁),原告並 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 還原告。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查被告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業如上述,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至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